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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自挪用消火栓属违法行为!

文章来源:私自挪用消火栓违法行为 作者:华盛编辑 发布时间: 浏览次数:0

  消火栓,是一座城市的功能性基础设施之一,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。而近年来,济南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,私自挪用消火栓的现象屡见不鲜。

  消火栓

济南消防栓

  私自挪用消火栓的危害

  或许很多市民觉得偶尔使用一下消火栓很方便,不仅出水量大,而且不需要计费。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,别看消火栓是一个大铁块非常结实,可是一旦操作不当或使用过于频繁,非常容易造成关不死漏水。

  还有更严重的,室外消火栓全部都是由城市供水管网中DN100以上主管接出,而城市供水管网中压力始终保持稳定压力值,一个消火栓开启将对附近管网压力造成很大影响,往小了说,影响了附近居民用水体验,往大了说,一旦发生火灾,很可能会因供水管网压力不足而造成救火不力。

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 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、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、装备和设施,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。

 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:(一)消防设施,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消火栓系统、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、安全疏散设施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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